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直局以上單位,市駐區有關單位:
《清城區區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試行辦法》已經七屆第29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
清城區區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的通知》(粵府〔2009〕13號)和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的通知》(清府〔2013〕44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試行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以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與政府公共預算(一般預算)相互銜接。符合我區國有資本經營管理的實際,并與我區原有政策規定相銜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堅持收支平衡,預算收入根據區級當年預計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結余編制,留有余地;預算支出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編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財政局和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統稱為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區屬預算單位)及其出資企業(含監管企業和持股企業),以及其他區屬國家出資企業(含區屬地方金融企業)。上述企業統稱區屬企業。
其他區屬國家出資企業中未脫鉤、脫鉤未移交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條件成熟的逐步納入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范圍。
第四條 區財政設立區國有資本收益專戶,依法依規收取區級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范圍
第五條 區級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區屬預算單位收取的股利及股息收入、產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以及區屬企業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具體收取范圍和比例為:
(一)利潤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稅后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以獨立核算的國有獨資企業的凈利潤為基礎,在抵扣以前年度虧損和計提法定公積金后,區分不同的企業類型,分別按0-20%的比例上交。具體收取比例,由區屬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企業實際情況分別提出方案,經區財政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定。個別特殊企業的收取比例由區屬預算單位和區財政局另行商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付區屬預算單位的國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凈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凈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后的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經審計、稅務、財政等部門稽查后增加的稅后利潤,按100%上交。
(六)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區政府的決定收繳。
第六條 國有資本收益主要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出。
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出是對改制重組區屬國有企業因資金不足發生的統籌費用,主要用于支付改制企業職工的經濟補償、社會保障金和改制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用等相關項目的支出。
(二)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
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是區屬預算單位為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而發生的行政辦公費用以外的費用,具體包括下列支出項目:
1.國有企業審計、資產評估、清產核資費用。
2.財務總監及監事會工作經費。
3.外部董事津貼及費用。
4.其他費用。
(三)國有企業發展支出。
國有企業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投資優勢產業和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支持大型企業和重點項目的建設,促進國有經濟機構調整,提高國有資本的整體效益。具體包括下列支出項目:
1.公用事業、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等重點行業和重點項目的投資。
2.新增國有企業資本金投入。
3.現有國有企業增加資本投入。
4.其他經批準項目的支出。
(四)劃轉公共財政支出。
劃轉公共財政支出是每年根據區人大審議通過的公共財政預算,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任務數劃轉到區公共財政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
區政府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時用于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條 企業需使用國有資本收益的,應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申請編制明年預算,報區屬預算單位審核匯總后編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未列入年度預算的原則上不予安排。
第三章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
第八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由區財政局組織區屬預算單位編制,經區政府審定后,報區人大批準。(試行期內報區政府審定批準)。
第九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區財政局組織區屬預算單位,根據區屬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計劃進行測算。
第十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編制:
(一)布置下達。每年9月底前,區財政局向區屬預算單位下發編報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區屬預算單位向區屬企業下發編報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報計劃。每年10月底前,區屬企業向區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
(三)審核上報。每年11月底前,區屬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區屬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報區財政局審核。每年12月底前,區財政局根據區屬預算單位報送的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區政府,經區政府審定后報區人大批準。(試行期內報區政府審定批準)。
第十一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批準后,區財政局于預算執行年度的2月底前,下達區屬預算單位;區屬預算單位在區財政局下達本單位預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批復所監管的區屬企業,同時抄送區財政局。
第十二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第十三條 區屬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區屬預算單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一)利潤收入:依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報。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后1個月內申報。
(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申報。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兩個月內并于清算企業注銷登記前,由清算組或管理人負責申報。
(五)區政府決定收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區政府決定執行。
第十四條 區屬預算單位負責審核區屬企業申報的國有資本收益。在收到區屬企業的申報材料后,區屬預算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區財政局復核。區財政局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區屬預算單位收到區財政局的復核意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向所監管的區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區屬企業在通知要求的時間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直接上交區國有資本收益專戶,并報告區屬預算單位。
第十五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區屬企業在經批準的預算范圍內向區屬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區屬預算單位初審后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審核后下達資金計劃,并按規定將資金直接撥付使用單位。資金計劃抄送區屬預算單位。區屬預算單位的預算支出,由區財政局審核后,按經批準的預算金額直接撥付區屬預算單位。
第十六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區屬預算單位編制預算調整建議方案報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按預算調整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期間,區屬企業應每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區屬預算單位,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預算執行結果。區屬預算單位應每月分別匯總編制本單位及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負責編制匯總的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
第十八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區屬企業按照區財政局下發的編報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通知,向區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決算草案;區屬預算單位匯總編制本單位及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匯總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區政府審定后報區人大批準(試行期內報區政府審定批準)。
第五章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區財政局負責監督、檢查各區屬預算單位及其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并向區政府報告。
第二十條 區屬預算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對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二十一條 區審計局按規定對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區屬企業和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資金,并依法接受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監督檢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 建立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資金支出方案的參考依據。區屬企業申請使用國有資本收益資金時,應提出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經區屬預算單位審核批復后,作為開展自評和重點評價的依據;區屬企業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自評。區屬預算單位分別對所監管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區財政局會同區屬預算單位,對區屬企業使用區級國有資本收益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區屬企業必須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對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區財政局應會同區屬預算單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征逾期費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本收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中紀發〔2004〕25號)和《廣東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實施辦法(試行)》(粵紀發〔2004〕9號)等有關規定處理,并在經營業績考核時作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3年。